关于设备吊臂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
国药监械[2002]406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:
下列产品不符合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有关医疗器械的定义,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。这些产品包括:
一、医院用于搬运固定医疗设备的装置:设备吊臂、固定支架、延长臂、升降臂及仪器平台;
二、病理实验室辅助性设备:液体回收仪(血液自体回收机除外)、大体标本取材台、组织盒书写仪、自动磨刀机、尸解台、漂片仪、烘片仪。
特此通知。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
二○○二年十一月十二日
备注:
资料来源于(SFDA)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,由常州市飞勒斯仪器有限公司友情提供,原文网址http://www.sda.gov.cn/WS01/CL0270/9999.html